宁波出台新政:商品房预售资金须存入监管账户
宁波出台商品房销售认筹管控政策,对开发商违规收取认筹金、预订款、茶水费等行为予以整顿。要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已收取认筹金等费用的企业7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购房意向人。
《通知》还明确,严格执行差异化个人住房信贷、住房按揭贷款和资金监管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购房人在市五区行政区域内家庭住房套数、住房贷款等情况的审核认定;商品住宅项目主体结构结顶后才能发放住房按揭;商品房预售监管账户资金未达到规定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不得支出商品房预售资金。
为此,《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差异化个人住房信贷政策,严格执行商品住宅项目主体工程结顶后发放住房按揭贷款政策,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目的在于针对当前市场现状,适度降低金融杠杆率,保障预售资金安全,严禁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楼市,防范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
月6日,宁波四部门联合出台房地产调控新政,从调整土地竞价规则、扩大限购区域范围、强化金融监管、保障自住住房需求、强化市场销售管理等五个方面提出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十条”新政。该政策从7月7日起实施。
宁波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
1、为确保宁波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有序进行,以及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本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旨在强化交易管理,维护市场稳定。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内各种所有制房屋的买卖、交换、转让、抵押、典当、租赁以及其他在房地产流通领域中的各种经营活动。
3、宁波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处罚规定在第五章中有明确的阐述。对于违反交易规定的行为,如私下交易、虚假操作或隐匿租金,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将对责任人实施罚款。罚款金额为违规行为涉及房价或隐瞒金额的10%至50%,但最高罚款额度不超过50000元,所得罚款将全部上缴国库。
4、宁波市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有一个特别的附则章节,以确保在特定地区的执行一致性。根据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和镇海、北仑两区在设立交易市场时,应参照此办法进行操作,以保证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5、宁波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买卖和交换需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首先,买卖双方需提交申请,同时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相关证件(第九条)。接着,填写交易所提供的申请表和契约,并经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处和交易所进行审查,并公开询议(第三步骤)。
6、凤凰网房产 向TA提问 关注 展开全部 2月7日,宁波发布从宁波市住建局获悉,作为扎实推进宁波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的重要举措之一,《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出台,将于2022年2月26日起施行。
宁波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条例第五章
对于第二十六条第(二)、(四)项规定情形,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中介服务机构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三)、(七)项规定情形时,将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删去第六条。删去第七条。删去第八条。删去第九条。第十一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设立法人中介服务机构(含兼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四)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宁波市特制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条例》第三章,内容主要围绕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管理和终止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根据条例要求,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需遵循一定的标准与程序,确保服务质量和行业健康发展。
宁波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条例第四章:中介服务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必须由该机构内经房地产咨询业务知识考核合格或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的人员进行。这些人员需以其中介服务机构名义执行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区域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并协调工商、土地、物价、税务、公安、劳动等部门协同管理。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主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遵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经管委会资质审查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发给证件的房地产经纪人,应在交易所管理下,从事房地产交易的中介服务,合理收取劳务费。无证的房地产经纪人,予以取缔。